(2015)开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冯丽君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4)4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收入人民币151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罗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