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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第1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王建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14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世纪东街87号。负责人:汤爱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建强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柯桥鉴湖路湖景花园d幢105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183.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5.83平方米)。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强在该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后同时也发生在该房屋查封后又将其租赁给案外人khaledelkhaled(哈立德,黎巴嫩人,证件号码:rl107335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khaledelkhaled对位于绍兴市柯桥鉴湖路湖景花园d幢105室房产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