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法执字第0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贤胜诉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贤胜,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含法执字第00216-3号申请执行人:赵贤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郭成钰。本院在执行赵贤胜与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含法执字第000216-2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套。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为:含山县房权证环峰字第OO**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王欢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高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