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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继祥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淮南市公安机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5年1月5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酒后在本区建设村东头吵闹。淮南市公安局新淮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派民警赶至现场,民警发现王某某等人仍在谩骂、吵闹,立即上前制止、劝离,但王某某等人仍未离开。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陈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电瓶车踢到,陈某乙要求赔偿,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某某突然拿起自己的手机朝民警葛东星脸部进行殴打。随后民警将王某某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酒后在本区建设村东头吵闹。淮南市公安局新淮派出所接到“110”指派民警赶至现场,民警发现王某某等人仍在谩骂、吵闹,立即上前制止、劝离,但王某某等人仍未离开。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陈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电瓶车踢到,陈某乙要求赔偿,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某某突然拿起自己的手机朝民警葛东星脸部进行殴打。随后民警将王某某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甲、余某、陈某乙、胡某、马某的证词,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门诊病历、谅解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亦取得被害民警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轩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