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初字第6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高锦江与林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锦江,林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6503号原告高锦江,农民。被告林龙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锦江与被告林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锦江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锦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高锦江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姚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