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国华与吴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华,吴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林国华,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广、詹双双,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美仙,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华与被告吴美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美仙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2.5元,由原告林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