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李智勇与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卫生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勇,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卫生院
案由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李智勇。法定代理人申翠翠。委托代理人陈士斗,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卫生院,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法定地表人朱良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学磊,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军,徐州市经济法学研究所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勇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卫生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勇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光审 判 员 XX人民陪审员 汪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