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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寇希华、王秀军与徐西廷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希华,王秀军,徐西廷,王秀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寇希华,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秀军,女,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西廷,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秀花,女,1953年7月14日生,住济阳县。原告寇希华、王秀军与被告徐西廷、王秀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西廷、王秀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希华、王秀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西廷、王秀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希华、王秀军撤回对被告徐西廷、王秀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希华、王秀军负担。审判员 柳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