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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诉应露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交���事故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74号原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傅俊。委托代理人:褚倩,女,1988年2月28日生。被告:应露露,女,1989年3月12日生。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案由: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应露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李旭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方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