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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22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70年3月2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娜,女,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新农村二组。2015年1月6日,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第21973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为:1、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2、诉讼费用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第21973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第21973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全裕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