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奔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李克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李克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奔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李娜,农民。被告李克近,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支公司。原告李娜与被告李克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艳苓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