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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谭文起与王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起,王旭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谭文起,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王旭明,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起诉被告王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文起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文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