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谭文起与王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起,王旭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谭文起,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王旭明,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起诉被告王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文起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文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