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李润生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润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76号罪犯李润生,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代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以(2009)巴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8)乌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润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1日止。2014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李润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李润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润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润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润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二天,刑期至2015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孙彩霞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