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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2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蔡习文与徐建春、颜来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习文,徐建春,颜来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2078-1号申请执行人蔡习文。委托代理人高军、叶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建春。被执行人颜来弟。蔡习文与徐建春、颜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吴开民初字第0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建春、颜来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蔡习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至2012年7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合计9181元,由徐建春、颜来弟负担。因徐建春、颜来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习文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建春、颜来弟支付34418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4418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063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建春、颜来弟所有的位于东太湖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面积15亩、具体位置详见苏府2009S00545号使用权,网围区号11-A2-08)及被执行人徐建春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太湖村湖新村三组房屋(所有权证号06001245,建筑面积222.67平方米),但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上述房产现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拍卖处分中,本院已具函参与分配。另查明,两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两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除被本院拍卖而流拍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吴开民初字第06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陶红执行员丁启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丁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