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亢少谋、李淑琴与张楠、陈玉成、李增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少谋,李淑琴,张楠,陈玉成,李增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亢少谋,男,1964年12月1日生。原告李淑琴,女,1965年2月10日生。被告张楠,女,成年。被告陈玉成,男,成年,系被告张楠丈夫。被告李增进,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亢少谋、李淑琴与被告张楠、陈玉成、李增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亢少谋、李淑琴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少谋、李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亢少谋、李淑琴负担。审判员 任晓妮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