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后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孔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原告孔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继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华坤、被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年××月,双方补领了结婚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可以有条件协议离婚:原告须补偿被告15万元;被告出售溧水房屋价款2万元及被告女儿出嫁时收取的彩礼3万元现在原告处,要求返还。经审理查明,2000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年××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无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多为对方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孔某与被告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