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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罪犯周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122号罪犯周凯,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汉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0日以(2008)武刑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周凯的刑罚经本院于2011年8月、2013年4月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周凯减刑建议,于2014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周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考核期间,获得三次季度表扬奖励、一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本考核期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对罪犯周凯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原判罚金10000元(已缴纳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刘为尧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何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