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学与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0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被执行人王永生。申请执行人王学与被执行人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王永生名下所有的车辆,其余部分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代理审判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