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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邬亚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邬亚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6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向东。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邬亚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邬亚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邬亚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