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卫平、邱丽明与邱丽明、许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平,邱丽明,许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徐卫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笑俏、邱银玲。被告:邱丽明。被告:许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平与被告邱丽明、许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卫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卫平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