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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杰与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72号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李杰申请执行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涧民三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杰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借款251.5万元。(2)利息暂计69414元。(3)负担诉讼费269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563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