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昝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昝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6日,小学文化,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9日,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昝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发琼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黄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