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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县长泰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长泰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长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城光明北路与体育二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赵桃林,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治县长泰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贾掌镇贾掌村。法定代表人:张晶晶,经理。申请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长治县长泰运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在申请人处借款300万元,2013年8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长治县长泰运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026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