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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韩某与韩某、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韩某,李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孙菁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韩某、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玲人民陪审员  陈南琴人民陪审员  傅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