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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管春华与杜树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春华,杜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80号申请人管春华,居民。被申请人杜树金,居民。申请人管春华因被申请人杜树金欠其货款,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树金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驻地高密市巨鹏劳保用品厂内的挂胶手套生产线一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