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小均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均,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均。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刚,职务经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吴小均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0万元的��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屈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