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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孔某甲,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某,山东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孔某乙,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孔某丙(系孔某乙之女),女,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祥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孔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孔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甲诉称,2014年9月21日,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孔磊协商,被告孔某乙所欠孔磊借款26500元债权转归我所有,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没有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及拖欠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孔某乙辩称,欠款26500元原是孔磊欠孔某甲的款,孔磊把帐转到我名下,我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我也没有拿到此笔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案外人孔磊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借期两个月,到期后没有归还,因被告有拖欠孔磊的棉纱款,2014年9月21日,经双方协商,把该借款转至被告名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注明:今欠孔磊转孔某甲现金款26500元。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将第三人孔磊将欠原告的债务转让与被告,被告同意并为其出具了欠据,应当认定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具欠据后,没有偿还代为履行的债务,属违约行为,应予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本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孔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孔某甲欠款26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本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