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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蚌埠华隆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钟嘉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华隆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钟嘉良,蚌埠华隆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钟秋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蚌埠华隆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钟嘉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嘉良。被执行人:蚌埠华隆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钟嘉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蚌埠华隆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蚌埠市黄山大道北、迎河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蚌国用(出让)第×××号、面积为133571.2平方米】。二、蚌埠华隆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汤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