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催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钱建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催字第00021号申请人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双盟村42组。法定代表人钱建华。申请人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泰兴市永大轴承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南通开拓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素钧审 判 员 赵广荣代理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