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可元与安丘市铸造厂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可元,安丘市铸造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监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可元。被执行人安丘市铸造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字(2011)第102号裁决书的过程中,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2)安执字第1360号执行裁定,以安丘市铸造厂有限公司实际已不存在,属郭玉杰个人的公司,已不具备执行主体资格为由,裁定对该裁决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2)安执字第1360号执行裁定。审查查明,安丘市铸造厂有限公司由安丘市安丘镇西关居民委员会(现名称为安丘市兴安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刘可平等47人投资,在安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后股东变更,现在登记的股东为安丘市兴安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郭玉杰。安丘市铸造厂有限公司未被注销。本案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安执字第1360号执行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安执字第136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树春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于延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