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浙江朱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浙江朱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代表人:谢敏。委托代理人:周雪峰。委托代理人:江山。被告:浙江朱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启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浙江朱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项 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