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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冯志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冯志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91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富杰。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珍,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力,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冯志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电信费3,090.90元,违约金1,958.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