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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冯坤锋与王正全、孟全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坤锋,王正全,孟全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985号原告冯坤锋,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被告王正全。被告孟全欣,男,1967年6月3日出生。原告冯坤锋诉被告王正全、被告孟全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上午,原告冯坤锋在被告王正全承包的郑州神州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又转包给被告孟全欣的工地上干活,在被告孟全欣的指派下清地、打地坪地面时,由于地面钢筋突起,造成打磨机跳起,致使原告右足受伤,送往医疗机构治疗,被诊断为右足多发性骨折、撕脱、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并缺损。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王正全仅支付医疗费3万多元。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多方调解,二被告一直不予赔偿。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000元。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诉讼中原告冯坤锋不能提供被告王正全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准确的送达地址,虽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坤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