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益民初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卞宗亚与刘启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宗亚,刘启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海讯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顺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益民初字第0432号原告卞宗亚,农民。被告刘启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留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宝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越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大林,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夏阳。委托代理人黄权,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1幢17层。法定代表人丁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海龙。被告盐城市顺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甘露村九组(10)。法定代表人吕玉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宗亚诉被告刘启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海讯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顺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宗亚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宗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卞宗亚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游 伟代理审判员 严加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