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行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与陈代跃公路交通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公路管理局,陈代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法行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代跃,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陈代跃公路交通行政行为一案,经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武法行执审字第144号行政裁定书并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得知被执行人陈代跃于2014年11月24日按照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公路管理局(2014)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现武冈市公路管理局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陈代跃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武法行执审字第14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邓冬梅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