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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边某、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李某与边某、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华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5日,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边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日,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边某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7月15日,住址同上,系边领军之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边某、边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边某、边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