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林伟忠与林伟忠、杨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林伟忠,杨亚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法定代表人:冯一中。委托代理人:李琳夏。被告:林伟忠。被告:杨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被告林伟忠、杨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乔能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金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