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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大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东营胜凯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胜凯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大商初字第160号原告东营胜凯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秉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梦吉,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市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浩,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胜凯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胜凯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7元,减半收取3668.50元,由原告东营胜凯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绍军审 判 员  李红新人民陪审员  李明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