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朱玉社与万吉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申字第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吉利。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娅楠,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玉社。再审申请人万吉利因与被申请人朱玉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吉利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借据是违背万吉利真实意思订立的;即使借款协议成立,但朱玉社没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朱玉社承担,但朱玉社没有举出已经提供借款的证据,法院应判决驳回朱玉社的诉讼请求。万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万吉利主张本案借据是违背万吉利真实意思订立的,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本案借据载明“今借现金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万吉利主张朱玉社没按约定提供借款,并不成立。综上,万吉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吉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