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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仇稳根与被执行人汨罗市天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仇稳根;汨罗市天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汨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仇稳根,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执行人汨罗市天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汨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汨罗市天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天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东莞威捷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有收入,该收入已于2014年9月24日经本院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汨罗市天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东莞威捷家具制品有限公司的收入69748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干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