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花凤与康乾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凤,康乾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刘花凤,。委托代理人赵焕平、王广叶,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乾浩,农民。委托代理人江爱军,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李义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全生。原告刘花凤与被告康乾浩、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花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利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