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乙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42号原告:赵某,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清堂,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410760374被告:张某,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福志。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堂、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9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三女,长女于1990年2月出生取名赵婷,次女于1995年6月12日出生取名赵小婉,小女于2002年8月19日出生取名赵汉箐。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离婚诉讼,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谯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书已超过半年之久,原、被告一直没有和好,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之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再次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女赵汉箐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赵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北京现代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贷款证及邮政储蓄银行放款单据、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贷款情况及数额(车辆贷款119600元、银行贷款490000元)。3、亳州市人民医院诊疗记录(出院记录、肠镜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就诊证及治疗××补偿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患有××溃疡结肠炎,需要长期治疗,需要支持较大的一笔医疗费用。4、原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家庭成员的情况。5、(2013)谯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6、户外张贴的文字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有不轨行为,破坏他人家庭,被他人发现、揭发,伤害原告感情。7、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房屋产权情况及土地原系被告父母所有。8、借条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借款情况及数额。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长女赵婷(24岁);次女赵玉婉(19岁);小女赵汉箐(12岁)。原、被告结婚已有26年,感情一直很好。由于原告最近三、四年来,经常出入舞厅或在魏武广场跳舞,在外结识了好几个女人,被告作为妻子也无可奈何。最近半年来,原告和一个叫赵红的女人同居,今年10月2日,原告将其带到家里过夜,早晨5点钟再将其送走,被告也就忍气吞声。基于以上事实情况:1、被告同意离婚。2、共同财产房产(两间门面、底上四层)、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中药材黄精7200公斤(价值36万元)平均分割。3、所有债务均由原告偿还。4、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0万元经济补偿。5、三个女儿的所有生活费用、抚养费用均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2、借条复印件四张、欠条复印件11张,证明夫妻共同债务。3、照片5张,证明共同财产有7200公斤黄精,价值36万元。4、证人证言7份及证人李某、杨某出庭作证,证明借款、欠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对原告赵某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5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6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7无异议,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无证人出庭作证。原告赵某对被告张某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借条没说借谁的,也没说借款用途;欠条只有被告的签名,不知欠谁的,原告也不知道,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有异议,没有这么多,只有1吨多一点。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也认不清原告。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所举证据1、2、3、4、5、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所举证据6、8因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二)被告所举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所举证据2、4因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被告所举证据3虽具有真实性,但仅凭几张照片不能证明药材的数量及价款,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9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结婚仪式(后因结婚证丢失于××××年××月××日在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女,长女于1990年2月出生取名赵婷(原告提交的户口本无此长女的户籍信息),次女于1995年6月12日出生取名赵玉婉(曾用名赵小婉),小女于2002年8月19日出生取名赵汉箐。由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离婚诉讼,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谯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女赵汉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北京现代BHMC车辆一台(此车于2013年11月11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贷款期限24个月)、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西侧,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亳州市分行贷款)、中药材黄精若干。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现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且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为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自行抚养婚生小女赵玉婉的诉讼请求,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本案涉及的的财产:房产一处(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及北京现代BHMC车辆,因现均已贷款,双方也未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申请,致使无法分割,故暂由原、被告共同共有,以后分割由原、被告双方另行诉讼。共同财产中药材黄精因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数量及价值,原、被告可另行诉讼。原、被告均主张负有共同债务,因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核定,由债权人另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双方离婚。二、原、被告之女赵玉婉由原告赵某自行抚养。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北京现代BHMC车辆一台、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一处(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史 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