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涪陵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4)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闽CB71**号小轿车沿丰泽区北峰街道南北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霞美社区下埔林村地段人行横道附近时未能减速慢行,遇被害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由路右往左横过公路时,彭某某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彭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归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因事故造成被害人林某某死亡的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13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志、彭某安的证言、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及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电话受理登记单、随车诊疗记录单、火化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保险批单、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损失预估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登记卡、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彭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相应减轻其犯罪的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静华人民陪审员 陈芸生人民陪审员 秦贵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志文附:本案所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