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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祖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安平,公司白桥支行行长。被告:吴正华,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