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0-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凤阳县行政执法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盛誉,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诉讼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苗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