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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艳姣与郭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姣,郭振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张艳姣。被告郭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姣诉被告郭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姣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振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艳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