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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海荣与刘海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伟,刘海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36号原告于红伟,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打工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永江,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打工人员。被告刘海松,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个体。原告于红伟诉被告刘海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红伟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红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红伟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被告刘海松承担。审判员 朱 宪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都格加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