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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陈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乙。辩护人李再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乙及辩护人李再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乙在民警孙某某依法对本市闸北区闻喜路XXX号足浴店进行检查、执行公务时,拒不配合���推搡孙某某,并拉扯其制服,致孙左侧肩章、肩警灯、电台掉落,并造成现场20余名群众围观。随后,民警将陈乙带至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乙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职证明》、《警官证》复印件、《工作情况》,证人丁某某、吴甲、吴乙、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乙的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乙能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汤静隽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张蟠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