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权纪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权纪光,朱宁,吕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商初字第2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李广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鹏,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欣,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权纪光,男,汉族。被告:朱宁,女,汉族。被告:吕国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被告权纪光、朱宁、吕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以被告权纪光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被告权纪光、朱宁、吕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