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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张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孙某,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需进一步协商,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